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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卻拿不到分紅也無法退股


吳OO 發問於 2024-03-17 | 新竹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我一個朋友開間冷氣空調工程行運行2年後詢問我是否能入股,我入了60萬元,直到近期都沒有分紅,說目前公司負債200萬元但是卻可以發員工薪水、購買新車輛、機台。我想要看看明細時對方又不肯給我看用各種理由延遲或拒絕。
我們有簽訂的合約有一條內容:如要退出股份需要雙方同意。
我想要退出股份,對方說只能退讓10% =6萬元且分期1年。
想請問
我這樣能夠提告他什麼嗎?
我是否能夠可以把錢拿回來呢?

創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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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所詢涉及合夥退夥或者公司退股之問題:

依據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依據公司法第65條規定:「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
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隨時退股。」

依據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依據公司法第119條規定:「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依據公司法第124條規定:「有限責任股東遇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得經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退股,或聲請法院准其退股。」

退股可依上開法規規定進行退股,依據台端所述,無法判別係屬於商號或者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種類。但因不同公司設立方式之處理退股方式及請求資金之方式也不相同,尚需更多之資料才能判斷,可行使之權利及可進行之商業談判策略,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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