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商標法所保護者,係以「商標」為核心,依商標法第2條規定:「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亦即要有商標權的前提,必須先依照商標法合法進行申請註冊後,始取得商標權,在此之前並無商標權的存在,自然沒有行使商標權的可能性。
其次,您所詢問「未為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逕以原裝銷售者」問題,應係指商標法第36條第2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係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該條本文規定,原則上經合法授權出售流通的商標商品有權利耗盡的適用,商標權人不得主張商標權;但書則規定若為了避免加工改造等情形時不在此限。於您所詢情形,加上像框、畫框外觀上已與原始商品有所不同,且前述第36條第2項但書之所以規定商標權人此時可以主張權利,目的便係避免如果是他人改作後的商品出了問題,外觀上仍可能歸咎於商標權人,導致商標權的侵害發生,因此如外觀上已有改變,即有違反此規定而遭商標權人主張權利的風險。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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