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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半年,被要求回來培訓新人


曾OO 發問於 2024-03-12 | 桃園 | 其他

Q: 您好:

我離職已達半年,離職時已經確認將交接檔案、手續以文件方式提供給前公司。但現在前公司要求我回來培訓新人來盡完交接義務。
在離職單上面已經有主管章,且提及已確認清點交接檔案。這樣是否可認定雙方早已同意我已履行完交接義務?我不須再去協助前公司培訓新人。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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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原則上,勞工於離職時,依照勞動契約係負有交接之契約義務,此亦係勞基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預告離職期間規定之用意,也就是使勞雇雙方得利用此一期間完成交接。

惟關於職務交接到底要作到何種程度?法律並無明文約定,原則上會依照個案情形判斷。如依您所述當初離職前已經在離職單上由主管簽核並載明已經確認清點交接檔案,應可作為已經完成交接之舉證。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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