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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要求索賠


周OO 發問於 2007-03-12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我司為一小型貿易公司
95年12月~96年1月分批出貨三次到歐洲
貨到客戶倉庫驗貨時客戶認為不良很高
並於近日來e-mail要求索賠
索賠金額 = (零售價 x 不良數)+驗貨工資+內陸運輸費用,共計50多萬歐元.


我現在的問題如下:

1.) 我司曾表示基於雙方未來長久生意往來願意還客戶1萬多美元,且和該客戶溝通中,其表示有其他客戶要買該客戶認為不良品的一半至2/3的數量,對於此我方表示願意免費提供彩盒給客戶,對此就法律上而言,我司是否該承認產品有暇疵?


2.) 每一次出貨前,客戶有指定他們的代理至工廠驗貨並監看裝櫃,且有提供驗貨報告並email一份給我方。
驗貨報告的驗貨內容是根據客戶要求的,且驗貨員並於email內容提示"PASSED"的字眼。所以,是否此驗貨報告結論是對我方有利的證據? (他司指定的代理並非公證行,而是和他公司關係良好的供應商)。另外,此報告是用EMAIL的,是否亦有法律效用?


3.) 該客戶前幾天EMAIL來,表明不接受我方提議的索賠金額,並表示如果不索賠他司的要求將委託他司香港代理提告,請問在香港提告和來台提告的差別在哪裡?針對此點,我司還須EMAIL回覆他和表明我司立場嗎? 亦或不回覆,靜等其進一步反應呢?


4.) 以上,該客戶為進口商,貨到驗貨是由最終買主驗的(並非公證行).,所以, 對產品品質認知頗大,雙方於信用狀上並無註明延遲交貨和產品賠償問題,現在提出以上賠償的方式是否有正當性?


以上問題懇請請回覆,謝謝!!


(此批貨是從大陸出的,曾和工廠反應此事,工廠認為客戶已驗過貨因此亦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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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 台端所述事實回答如後:

一、  台端並未說明本案交易之交易條件為何,所以無法判斷貨物瑕疵風險移轉之時點,亦無法判斷檢驗之時點。

二、 對於 貴司提供彩盒在法律上是否會被認為承認貨物瑕疵,一般來說默示意思表示必須要有相當之證據證明 台端所為之動作與該瑕疵有關,如果只要是廠商要轉賣 貴司之貨物, 貴司均會免費提供彩盒,則被主張為承認瑕疵的機率比較低,相反如果平常並不會免費提供彩盒,則被認為承認瑕疵的機率則比較高,為免有被視為默認瑕疵的風險, 貴司可於提供彩盒時,同時用書面向他司聲明否認瑕疵的意旨。

三、 至於檢驗貨物要看契約之交易條件與約定,何者檢驗為有效,檢驗費用應為何人支出,檢驗之標準為何,均必須視契約之約定而定。

四、 對方會叫香港代理商提告,應該是要代表 他司在台灣提告,畢竟 貴司應該在台灣才有財產可供執行,但是詳細訴訟適用之法律與訴訟地點依然應該先看契約之約定。

五、 信用狀開出即與原契約分離,原則上信用狀為付款之用,但如有約定損害賠償與檢驗之標準,亦可視為契約的一部分,但如於信用狀或任何書面均未提供,則依本件法律行為適用地的一般法律規定。

六、 按照 台端所述, 台端為出口商,而 台端之窗口為進口商,假設 台端之貨物為符合進口商之要求但不符合最終買主之要求,則最終買主應向進口商求償而非 台端,除非該等瑕疵有造成最終買主的額外損害。如果 台端所送之貨物符合契約要求並經進口商要求通過檢驗,則 台端即不應負賠償之責,惟仍需視實際證據而定。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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