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某企業公司發包於營造廠商之下包商即原事業單位(下簡稱原事業單位),原事業單位因發包項目之油漆工程而發包給本行號施工,簽訂合約後本行並未向原事業單位申請到任何款項,而原事業單位突然更改合約項目及數量,此合約單價及金額皆已包含合約內上課及所有因施工需要之開銷及準備事項,也就是合約內條款,更改拖了半個月,本行與原事業單位協調重新訂定項目及數量估價,原事業單位給本行項目及數量減少約一半項目及數量,甚至在與協力單位簽約完,依舊發包給其他廠商,宣稱他公司在簽訂合約時寫錯合約項目,經本行重新估價原事業單位更改後之項目及數量,原事業單位不願意接受本行之估價單,而本行也告知原事業單位若無誠意為更改合約之事負責就解約,現原事業單位置之不理,而本行也因此工程合約內條款須做進場之準備而損失一筆金額及一個多月籌備時間,試問可否對原事業單位提出賠償
A:
您好,日安:
如欲討論請求賠償之相關問題,需一併視貴行簽署的合約中的具體約定內容為何,以及合約項目及數量之具體差距狀況、具體原因,方能確定貴行應如何行使權利較為妥適,先予說明。
而實際上來說,若貴行有與對方公司磋商之空間,也可以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藉由調解委員之協助,嘗試達成協議,快速解決紛爭。
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合約書、相關對話截圖、電子郵件內容、歷次估價單等相關佐證文件),向鄰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面談諮詢解決爭議之方法。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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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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