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按「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商標法第95條定有明文。
又「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1條亦有明文。
由您問題所述觀之,可能係該襪子上的圖案係有註冊在案之商標,同時該圖案可能係有著作權存在,且有可能該襪子係仿品或盜版品,因此公開販賣時,即可能觸犯上開法律。如已接獲警方製作筆錄,表示商標權人或著作權人已經提出刑事告訴,因此警方開始偵辦,會詢問一些關於該侵權物的相關事實經過,如有相關資料與經過建議提前整理以為應訊準備。倘若您認為觸法風險較高,可斟酌是否於調查程序中請求與商標權人或著作權人洽談和解,要求對方撤回告訴,以利案件終結。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