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公司作為法人,其存續係自發起後發生,直到清算完結之前,公司都仍然存續,因此您雖稱「結束經營」,但是只要公司尚未清算完結,原則上公司都仍然存在(類似自然人仍然存活的意思),因此仍然可以作為法院強制執行的對象。
其次,如果公司體制上係採有限公司,而某股東已將其持股轉讓其他股東,理應會有相關的文書,諸如契約書、公司股東名冊等等文書可以證明。如公司收到法院強制執行某股東之通知,推測可能係該股東在外有其他債務,債權人發現其仍有股份的情況下,或想透過拍賣股份等方式取償所致。倘若該股東現已非股東,可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以書面方式說明相關經過,並檢附相關的文書給執行法院參考,若執行法院認為異議有理由時,即不會再對公司做後續執行程序。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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