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入職三個月(沒有試用期、沒有勞健保),公司經營不善休業,休業前一天才告知,想請問資遣費金額的算法、老闆不給資遣費該如何處理以及沒有勞健保還能以非自願離職書申請補助嗎?
A:
您好:
依照勞基法第28條第5項規定:「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原則上雇主如果有發生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時,若經勞工向雇主請求而雇主沒有給付,勞工可以向勞保局請求由墊償基金先給付,再由雇主償還給墊償基金。
惟於您所述情形,因為沒有勞健保,倘若沒有其他佐證(如契約書等)可以證明與雇主間存在勞雇關係時,恐怕會難以適用前開法條由墊償基金代墊資遣費,故須先準備能證明勞雇關係存在之相關證據。
至於資遣費之計算,依勞基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計算,確切數額可透過網路查詢勞動部相關試算。
至於非自願離職證明,若雇主不願開立時,可以透過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申請調解或訴訟方式取得,始能進一步申請相關補助。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