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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適用於勞基法嗎?


陳OO 發問於 2024-03-08 | 臺中 | 其他

Q: 您好我想問一下關於連鎖補教短期補習班的工讀生是適用於勞基法的嗎?因為老闆說紅字要上班,但不給雙倍薪水,因為他們是短期補習班,所以不適用勞基法,想請問一下這樣是合理的嗎? 國定假日紅字是可以自己決定不要上班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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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詢問有關短期補習班是否適用勞基法之問題,雖然是短期補習班之工讀生,然仍有勞基法適用。
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及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又依勞動條 2字第 1060130619 號函:「要旨:有關實施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所形成之空班,及正常工作日遇國定假日時,依勞動基準法等規定之處理方式。主旨:所詢彈性工時「空班」及正常工作日遇國定假日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 106年1月18 日府勞動字第 1060008396 號函。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俗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縱使該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業依同法第30條第2 項及第 30 條之1規定變更,國定假日係勞工之法定假日,當日本應放假,雇主無得恣意要求勞工事後補提供分配時數之勞務或據以減薪。三、次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略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 37 條所定之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前開規定所稱「加倍發給」係指休假日出勤工作於 8 小時以內者,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至於當日出勤工作逾 8小時之部分,係屬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同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列標準計給延長工時工資。四、復查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所定應放假日如適逢同法第 36 條例假或休息日,應另予勞工補假;如適逢採行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所形成之空班,則無庸補假。」,故老闆以短期補習班為由不適用勞基法之主張顯有違法疑義,且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法條文字為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 37 條所定之休假日工作,故是否於國定假日工作應經勞資雙方協商。
以上供您參酌,因律師僅能依文字問題提供一般性法律意見,如需要進一步法律上諮詢或委任之協助,您可以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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