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我營業的餐廳可以放周星馳或是其他香港電影的電影海報還有明星的海報作為裝飾嗎?會違反什麼法規嗎?
A:
1.十一、公開展示權:公開展示權是指未發行的美術或攝影著作,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發行是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因此,若是一張美術畫作,作者只有原稿,並沒有大量複製,或是一張底片,只有洗出幾張照片供朋友分享,但沒有發行成明信片或攝影集,這時候將美術畫作或是照片放在合作的藝廊展示,就是一種「公開展示」的行為,除非合於著作權法第57條(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合理使用行為,否則,就必須要另外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並不是任意取得他人的美術畫作或照片,就一定可以公開展示。
(https://www.tipo.gov.tw/tw/cp-180-219595-56bdc-1.html)
2.海報重製物屬美術作品,購買者除獲創作者同意展示外,並無公開展示權。
3.但法院判定時會參酌重製物有無著作之合理使用狀況,並透過
著作權法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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