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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 Ex-work term 之機台交易

Ex-work term 之機台交易


黃OO 發問於 2007-03-11 | |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敝公司於今年初銷售一台中古機器給客戶
然而客戶以機台運送有瑕疵(Forwarder是屬客戶方)及機台狀況不符當初預期(可是客戶未完成裝機測試動作)而要求退貨


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PS1: 交易條款: EXW at USA plant(payment 80% down pay, 20% after acceptance).
PS2: 機台狀況已於交易前已取得雙方共識所以客戶才會下訂單.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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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因 台端所述事實有限,就 台端所述事實分析回答如後:

一、  台端並未說明該契約之內容,惟以 台端說交易條款為EXW,故本所即以INCOTERMS2000內之EXW交易條件為前提加以答覆。

二、 所謂EXW為工廠交貨條件,即買方至賣方之工廠取貨(或是買方指定時間地點賣方於時間內至該地點交貨),在貨物還未運上買方所提供之交通工具之前,所有風險由賣方承擔,一旦貨物上了交通工具,則風險移轉由買方承擔。

三、 以 台端之情形,假設 台端與客戶所簽之契約為INCOTERMS2000中之EXW交易條件,則所有運送中所產生之瑕疵應由買方承擔風險,至於客戶以機台狀況不符當初預期,因為無法得知「當初預期」之標準為何?該瑕疵發生時點?所以無法判別客戶之要求是否合理,惟賣方有義務提供買方合乎要求之貨物,至於標準為何?以及如何測試?則要視契約如何約定,所謂的契約並不限於正式簽訂的書面合約,如是口頭〔需要舉證〕或有往來文件可以佐證,亦可為契約的一部分。如果 台端能舉證當初客戶已經同意並取得共識,該機台即為其所需之貨物,則 台端即可主張其要求退貨不合理。

四、一般國際貿易上有爭議,多會向對方發出正式的律師函,以為存證,如無法達成協議,日後只能以訴訟解決。至於訴訟地點,如契約有約定,則以契約約定的為準,如無約定,一般都是由主張的人至對方公司所在地或對方有財產的地方提告,惟需依個案而定。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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