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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消費糾紛等,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367條、第254條及第249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因此,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根據所提供資訊,若賣家已合法提出給付,然該買家不履行其受領義務,則該買家不僅陷於受領遲延,同時並陷於給付遲延,此時賣家得依民法第254條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家履行,如其於期限內仍不履行,應得依法解除契約,並依第249條第2款規定沒收訂金。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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