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無故離職員工(如人間失蹤,未接電話也聯絡不到人)先前向公司借款(無寫借據。但有對話記錄與轉帳備註說明) 我該如何求償?
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若對方沒有在約定應償還借款的期限還款時,貴公司得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屆時,貴公司應準備「與對方間的對話紀錄、匯款證明」等資料,撰寫民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狀乙份,並於向法院遞狀時繳付新臺幣500元之聲請費用。
而如法院有依照貴公司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後則需要等待支付命令確定。
如果對方沒有在受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異議,法院會核發確定證明書,貴公司就可以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如果對方有異議,則支付命令之聲請就會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屆時看看貴公司是否有意補繳費用,以進行後續程序。
當然,貴公司亦得藉由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藉由調解委員之協助,於訴訟外解決紛爭。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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