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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代購商品名稱登打問題

代購商品名稱登打問題


萬OO 發問於 2024-03-06 | 新竹 | 其他

Q: 如果該廠商國內/國外註冊了商品名,代購能使用嗎? 那要如何讓客人知道呢?例如: 愛X達originals羽絨外套被註冊,代購可以打跟專櫃或官網一樣的商品名稱嗎?

智慧財產權 商標權問題 肖像權問題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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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假設您是單純提供代購服務,而非一般經營通路的賣家時,會涉及到是否屬於商標使用的問題:
一、依照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並非只要使用到商標的內容,商標權人即得主張商標權。
二、另外,並可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描述性合理使用』,意指第三人以他人商標來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產地等,此種方式之使用,並非利用他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純粹作為第三人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商標權人取得之權利,係排除第三人將其商標作為第三人指示自己商品或服務來源之使用,第三人所為之使用既非用以指示來源,即非屬商標權效力拘束範圍。至於判斷是否作為商標使用,應綜合審酌其平面圖像、數位影音或電子媒體等版(畫)面之前後配置、字體字型、字樣大小、顏色及設計有無特別顯著性,並考量其使用性質是否足使消費者藉以區別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來源,暨使用目的是否具有影射或攀附他人商譽之意圖等相關證據綜合判斷,如行為人於交易過程中,以行銷為目的將他人商標用以辨識商品之來源,即屬商標使用,反之,如係將他人商標來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產地等用途,而非利用他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之來源,即非屬商標之使用。」
三、 也就是說,在單純代購的情形下,您只是使用商標來表示商品的名稱,而非用於表示商品來源(例如號稱您是愛X達合作廠商等),則屬於描述性合理使用,不構成商標使用,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四、 此外,為了避免有商品標示法的問題,建議您在銷售時要明確寫出商品為代購所得(或平行輸入),並強調您並非原廠或代理商。

但是,如果您並非單純提供代購服務,而可能被認定為提供該商品的銷售服務時,仍可能被認定為侵害商標權。

另外,提醒您若官網的商品名稱具有一定長度及原創性,可能會被認為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建議商品標示的名稱不要完全和官網相同,僅擷取可辨識的部分即可。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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