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特別休假,於勞績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換言之,特休之計算係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累算,且一旦累積達成某款之時間後即取得完整的特別休假日數。以您的情形而言,若中間工作並無中斷,應於113年1月達四年年資,應仍可依前述第4款規定取得特別休假。無論雇主採曆年制或週年制計算特休,均不得違反上開規定,如就您特休日數有疑義時可利用勞動部系統試算,再與雇主反映。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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