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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喊單被po個人資訊


簡OO 發問於 2024-03-04 | 基隆 | 其他

Q: 想請問一下,因為我在ig 直播上有看到一隻手鐲很好看,就跟賣家說要+1,後來賣家私訊我手鐲要先匯款並且如果兩天後沒有匯款就算棄單
我就私訊賣家商品是否有其他圖片能夠參考,賣家說沒有如果要看其他同商品的圖片,就要先匯款她才能提供給我,後來我問賣家那如果匯款後看到圖片發現它跟直播上的有落差可以退貨退款嗎。
賣家回覆說直播下單不能棄單,而且已經在直播上看過了怎麼會不喜歡要退貨退款。並且說我如果不要就要當作棄單爆黑處理
我當時在準備考試只有看到賣家說不能退貨退款沒有看到後面的訊息,後來過了一天就看到賣家把我跟她的對話及我Ig的個人網頁(ig 個人網頁上有我的照片、學校、還有臉書的連結,臉書裡面有我的電話號碼、信箱地址等個人資訊)沒有打碼直接po上去她的限時動態上,並加上文字說我真是極品、裝死不回覆、浪費大家時間,(1)請問這樣能告賣家嗎?(2)請問這樣能告法律的侵犯個資法嗎?(3)或是我這樣能算是棄單(債務不履行等其他法條)嗎?
謝謝

民事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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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及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規定
如他人欲利用可資辨識您個人特徵的資料,應符合個資法第19條規定使用;如其利用個資未符合相關規定,您可委請律師先代為寄發存證信函表達維權意旨,限期請求改善,如改善未果,可逕行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爭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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