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請問您:合夥餐飲小吃店,合夥存續期間為一年,於一年屆滿後,合夥人是否可以聲明退夥,並要求做結算返還呢?
請您解惑
謝謝!
A:
您好,依照所述,既然合夥存續期限已屆滿,應構成解散事由(註一),解散後應進行清算(註二),假設沒有應清償之合夥債務,應返還各合夥人出資(註三),並由合夥人分配賸餘之財產(註四)。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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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民法第692條規定:「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註二
民法第694條規定:「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
註三
民法第697條規定:「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之。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
註四
民法第699條規定:「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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