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與我的老闆簽訂了一份合約,合約內容是:老闆開了一間餐廳,並且透過內部招股與我招股,合約內容有一項:「與甲方(老闆)簽訂合約起算兩年期間,為維護所有合夥人之權益,乙方(我)應盡管理門市之義務,不得離職或變動管理之權責。若乙方有擅離工作崗位、背信或造成門市營運管理受損等問題,甲方有權解除合約並將乙方全額出資額做為損失補償費用。
想請問:
1. 此合約是否合法?是否有牴觸其他法律、法條以構成該契約不具法律效力?
2. 若乙方於兩年期間內離職是否真的無法拿回全額出資額,還是能透過訴訟的方式拿回全額出資額,是依據哪項法律、法條?
A:
您好:
1.合約中約定違約金或損害賠償數額計算,原則上並無直接違反相關法律,初步無法認為當然無效。但是若組織體並非「公司」而係「合夥團體」時,出資額係占合夥財產份額之計算,而合夥財產即便在發生合夥人違約要退夥時,仍有結算問題,似乎無法直接將「出資額」用以抵充違約金,解釋上似乎會變成違約合夥人積欠合夥團體一筆違約金,再透過結算方式釐清、找補,因此初步認為操作和解釋上會發生很多爭議,恐需留待將來法院始能終局判斷。
2.如組織體係合夥團體,即便沒有違約問題,也未必能夠拿回全部出資額,蓋合夥團體一旦加入或成立後,該部分出資額即屬合夥團體之財產,僅於退夥或解散等情形時,進行合夥財產之清算,始能得知是否仍有餘額可以退還(可能賺也可能賠),無法保證拿回全部出資額。如欲參考合夥團體之相關規定,可參考民法第667條以下定有詳細之規定。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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