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員工所屬A公司,因協助產品開發,長年與B公司有密切合作
但某日B公司突然要求,想取得A公司的產品原始碼
在雙方沒有簽屬任何協議的情況下,員工沒有收到需求工單或相關證明文件,只有A公司的口頭命令,要將其交付給B公司
若B公司擅自進行重製、進行營利等,照成A公司有損害
此時A公司除了向B公司追究責任外,如果向員工提告,是否會涉犯背信刑事犯罪等問題?
A:
您好:
首先,假設產品原始碼為A公司的營業秘密,又員工與A公司間之合約未有特別約定,則依營業秘密法第3條規定,員工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即A公司)所有,A公司得自行決定如何使用其營業秘密。因此,如果員工有獲得A公司的指示,則將A公司的產品原始碼交付給B公司則較無問題。
然而,如果A公司否認其有指示員工交付產品原始碼予B公司,A公司與B公司原先簽署的合約中亦無合作中交付產品原始碼的相關規定,則員工揭露產品原始碼予B公司的行為,可能涉及契約違反(保密義務)、民法第184條侵權責任、刑法第317條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營業秘密法第12條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13-1條刑事責任等。
若員工擬抗辯係獲得A公司指示而為,則須證明A公司有命令員工交付B公司,例如:如果是A公司以口頭命令,則可以提出錄音或者傳喚其他員工證人,藉此向司法機關說明確實是受A公司所指示而交付,無違法問題;然而,若無法提出,則較難說服司法機關認定員工有權交付A公司的營業秘密,而可能仍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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