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已在公司任職第十一年,在112年7月份請了育嬰留停三個月,於112年10月份復職。
請假前已經休完特休。
但是今年開始的時候,公司卻扣了我的特休。說是以去年的在職比例來計算,所以今年的特休會少。
但是就算扣掉我留停的三個月,我服務年資依然是十年七個月,為何會是以去年的在職比例計算呢?
A:
您好:
關於特別休假,於勞績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換言之,特休之計算係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累算,且一旦累積達成某款之時間後即取得完整的特別休假日數。以您的情形而言,應以前述第5款和第6款計算之。如依您所述雇主可能係採取曆年制計算,惟即便如此亦不得違反上開規定,且理論上亦不太可能有特休日數隨著年資減少的狀況,其爭議點應該會是「是否滿一年」的計算(也就是年資的計算方式有差異),如就您特休日數有疑義時可利用勞動部系統試算,再與雇主反映。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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