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本公司頃接獲法院假扣押之裁定,欲進行抗告,已提交抗告狀,至於詳細抗告理由需閱卷後補呈,請問補呈抗告理由之期限是否為原本不變期間10天再+10天,共20天?
補呈民事委任狀之期限為何?
謝謝您。
A:
您好,
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固有明文。惟抗告人提起抗告而未表明抗告理由者,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該抗告並非不合法,且非法院應定期命補正事項,僅抗告法院審判長得斟酌情形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抗告理由書,以利參考而已。抗告人未提出抗告理由,抗告法院仍得依全案卷證資料並斟酌全意旨而為論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37號裁定意旨參照)。
抗告時未檢附抗告理由,抗告法院仍得依全案卷證資料並斟酌全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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