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依司法院民國91年11月15日(91)院台廳民一字第29597號函意旨:「若法官依據卷證資料,可認定外國公司確實有委託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而且對造沒有表示反對意見,委任狀即無需認證」,如果對照認為該訴訟代理之程序有造假之虞,如何對法院表達反對意見,謝謝您。
A:
1.您可於法庭直接聲明異議記明筆錄
2. 民事訴訟法 第 197 條
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者,不適用之。
3.陳報民事異議狀法院要項如下
民事異議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元
異議人 ○○○ 身分證明文件:
(即債務人) □國民身分證 □護照 □居留證 □工作證
□營利事業登記 □其他:
證號:
性別:男∕女∕其他
生日:○○年○○月○○日
戶籍地: 郵遞區號:
現住地: □同戶籍地
□其他: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郵遞區號:
(註:若一行不敷記載而於次行連續記載時,應與身分證明文件齊頭記載)
被告(或原告) ○○○ 身分證明文件:
□國民身分證 □護照 □居留證 □工作證
□營利事業登記 □其他:
證號:
性別:男∕女∕其他
生日:○○年○○月○○日
戶籍地: 郵遞區號:
現住地: □同戶籍地
□其他: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郵遞區號:
對於造對委任狀未認證提出異議事:
異議人於民國○○年○月○日.......,向貴院提出異議。
證物名稱及件數:
此 致
○○○○○○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 ○○○ (簽名蓋章)
撰狀人 ○○○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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