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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離職,還需回前公司賠錢嗎?


許OO 發問於 2024-02-20 | 高雄 | 其他未分類業

Q: 1/5 我「手開」一張1800的收據????「系統未入帳」所以老闆查不到帳
1/31離職
2/8已領薪走人
2/15 客人反應已繳費並拿手開收據,老闆當天打電話來問當天怎麼沒有入帳?那當天應該要有多錢?!
一般有多錢 我會包起來 但就是沒有1800那麼多 表示有少收錢或算錯錢

問題
1.已離職那麼久了,請問我還要回前公司付錢嗎? 手開是我簽的代號 當天結帳單也是我寫,但是監視器畫面竟然已經被洗掉調不到
2.另外一件事 老闆經常讓我超時加班無薪,半夜聯絡工作,無健保需自己負擔 讓我不想承擔這筆費用,但卻不斷請前同事找我求償,我很困擾

民事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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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勞雇關係存續當中所發生的爭議,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不然已經發生的事情及請求權,不會因為後續的離職而當然消滅,此須先說明。

於您所述情形,倘若該損失係因您的疏失所造成,則雇主如能證明此節,可依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法律規定向您求償。惟此一請求之重點會在於舉證問題,亦即雇主是否能夠以現存之證據(如手寫收據、帳冊等),佐證其損失係直接來自於您的疏失,如果答案是可以的,那麼雇主即有可能說服法官判賠。

至於雇主在勞雇關係存續期間有使您超時加班乙節,如認為此部分已經超過正常工時,而應該給付加班費時,其計算係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如確有此情形,得循調解或訴訟請求。就健保部分由勞工負擔乙節,則須端視雙方是否有相關協議,如屬雇主應負擔而未負擔,勞工亦得向雇主請求此部分之損失。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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