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為搬新家,找了師傅來鋪設地板。
價格雖然貴了些,
但師傅強調使用的地板品質是「耐磨係數20條」。
後續和地板經銷確認同品牌型號的地板規格後,
發現耐磨係數實際上只有「十條」。
但訂金已付,地板已鋪。
中間有對內容進行錄音,以及對話紀錄截圖等證據
是否能依民法495之規定
請求減少報酬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而承攬者業務上的欺瞞是否也涉及了刑法上的詐欺取財。
想知道我能做怎樣的求償。
地點:高雄、台南
A:
您好,以下內容謹針對您所詢問的民法法條,以您所敘述的內容為前提進行說明。
民法第495條之「瑕疵」,通常是指可歸責於承攬人理由,進而造成施作的成果不佳時,始可主張該條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此外,依照最高法院106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如果定作人要主張民法第495條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應先定期命承攬人催告修補無果後,始可提出該條。
因為您簡短的敘述內容,若要主張該條請求損害賠償,必須先確認您的狀況確實是工作有瑕疵,以及您有先定期催告修補。
此外,因為您並未詳述證據內容,您或可考慮先將所有證據資料整理後,再行尋找律師進行討論。
以上係針對您的問題所為之原則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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