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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電話(非個人分機)屬公然嗎


林OO 發問於 2024-02-20 | 新竹 | 其他

Q: 您好,想詢問在公司上班,同事執行職務,後來當事人來電至公司電話(非個人分機,辦公室任何人皆可接聽)並由另一位同事接聽,當事人對執行職務的同事進行辱罵。 這是否構成妨害名譽或誹謗?公司電話是否屬公然或屬不特定人嗎?(電話有自動錄音功能)

妨害秘密及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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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釋字第145號
本院院字第二0三三號解釋,既謂「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則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此觀於該號解釋及當時聲請解釋之原呈甚明。至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本院上開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2.不特定人一般指隨時可與聞如進出辦公室,您需說服法官,電話如何讓不特定人隨時可與聞
3.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法條並無公然要件,但您需舉證對造有意圖散布於眾且所言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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