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為搬新家,找了師傅來鋪設地板。
價格雖然貴了些,
但師傅強調使用的地板品質是「耐磨係數20條」。
後續和地板經銷確認同品牌型號的地板規格後,
發現耐磨係數實際上只有「十條」。
但訂金已付,地板已鋪。
是否能依民法495之規定
請求減少報酬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而承攬者業務上的欺瞞是否也涉及了刑法上的詐欺取財。
想知道我能做怎樣的求償。
地點:高雄、台南
A:
1.41 年台上字第 104 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訂約承攬之橡皮水管,其工作之完成,既有與原約品質
不符及不適於使用之各重要瑕疵,而又拒絕被上訴人之催告修補,依民法
第四百九十四條之規定,被上訴人本有法律所認之契約解除權存在,自得
向上訴人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從而其以此項契約已經合法解除為原因
,請求返還已交付之酬金與附加利息,並賠償因解除契約所生之損害,自
為同法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所許。
2.第 495 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按以上規定,您在時效內先請求修補,若無法修補然後再求償
4.刑法上的詐欺取財構成要件較嚴格,您需舉證對造故意施用詐術,說服檢察官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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