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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354 條第 1 項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民法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依你問題所述,是可以適用民法瑕疵擔保責任,依照上開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至於解除契約(要求退貨退錢)會不會被認為顯失公平,需要由法官個案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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