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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融資連帶保證人


王OO 發問於 2024-02-19 | 臺北 | 營造及工程業

Q: 律師您好,我因擔任業務合作企業有限公司的中小企業信保基金貸款之連帶保證人,然而該企業之負責人已惡意逃亡到中國,目前數間銀行開始對我進行債務追討,然銀行也知道我無力償還債務,請問我有什麼方式可以無條件解除連帶保證人,或是我要過多久時間才能解除連帶保證人之關係呢?目前已知該企業貸款的期數都不超過36期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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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民法 第 273 條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2.您是連帶保證並無法主張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
3.23 年抗字第 572 號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此在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確
定判決如就同一債務命數債務人連帶履行者,債權人得專對債務人中之一
人,聲,聲請為全部給付之執行。
4.45年台上字第1426號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請為全部給付之執行。
5.若對方免除主債務人責任,則您可主張您是附屬債務隨主權力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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