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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收到法院支付命令該如何聲請異議

收到法院支付命令該如何聲請異議


呂OO 發問於 2006-01-22 | |

Q: 同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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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回覆如次,請卓參:
因債務人身份收受支付命令後,應於收受日之翌日起算二十日內依下列不同情況作出回應:
(一)若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債務關係並無爭議性(包含支付之內容、期限、條件或時效等),則應聯絡債權人付清債務或協議分期清償(協議分期清償時應以訂立書面協議並由債權人撤回支付命令聲請為宜);
(二)若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債務關係具有爭議(包含支付之內容、期限、條件或時效等),收受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認為無須支付者,應以書面提出異議狀送達於原製發法院(注意:應註明案號、股別、當事人等並於狀末簽名用印,且必須於支付命令收受日之翌日起算二十日內送達於法院,若於期限內寄發,期限後始到達,將視為異議不合法而遭駁回),且異議狀雖可不附理由,但應註明異議之範圍為全部或部分《若僅針對部分異議,則未異議部分將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該部分即應依第(一)種情況處理》。
針對前述第(二)種情況合法提出異議後,支付命令即告失效,程序將轉為訴訟上調解或起訴程序,法院將通知債權人補繳裁判費及提出訴狀並通知雙方出庭,債務人即異議人於收受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時,即應提出答辯狀陳明理由及證物並出庭答辯。

A: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同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同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因此收到支付命令後,應於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於期間內合法異議者,支付命令失效,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若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生執行力,債權人得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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