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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間公司股東 如何避免被牽連


吳OO 發問於 2024-02-17 | 雲林 | 其他

Q: 我目前有兩間公司,一是剛開了一間A公司屬於股份有限公司,我是負責人,另外有一位朋友是股東。
而這之前我本身有一個B公司算是家族企業也是屬於股份有限公司,我是小股東。

兩間公司無任何業務往來互不認識。

最近的B公司的負責人一直在遊說,退出A公司的負責人的位置,希望我改成股東就好,不要當負責人。他的理由是說他們並不認識A公司的股東也擔心A公司的業務與廠商有爭議被提告時可能被廠商假扣押A跟B兩間公司凍結資金而牽連到無辜的B公司股東。基於這個理由,B公司負責人不希望我有其他副業是以開公司的方式,因爲擔心A公司的股東以A公司名義對外簽本票導致被告或是假扣押導致牽連到B公司。
請問該怎麼化解B公司的疑慮,例如有什麼合約能保障B公司的其他股東權益,因爲我想要繼續當A公司的負責人,但我也不想要讓B公司的負責人的擔心被資金凍結。
如果無法解除B公司負責人的疑慮?我將被要求關閉A公司或是被要求退出B公司股東職務
是否有任何解方能讓我同時兼任A公司負責人及B公司負責人,而不會互相影響到兩邊的股東權益,因爲我可能在未來可能還會在設立新的公司,一定也還會遇到相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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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關詢問兩間公司關聯疑義,回覆說明如下:

一、A、B兩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上兩者係屬於獨立的法人,原則上兩間公司縱使股東相同,亦不影響兩者法律上屬於不同的法人個體,A公司有債務糾紛,A公司債權人無法直接向B公司求償。

二、如果A公司對外簽發本票,而與持票人有債務糾紛,持票人即債權人亦不得持A公司對外簽發的本項向B公司請求清償。

以上簡要說明提供通案參考,個案情形有所不同,具體仍以個案情形為準。

A:  按公司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次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90號民事判決「…於我國法人乃具獨立之法人格,其所應擔負之權利義務應單獨認定,除其負責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業務而生之侵權行為責任,法人應與該行為人負連帶責任外,任職於法人之董事長甚或董事,其等財產均不至與法人之財務有混淆之虞…」等語。本件當事人(下稱甲)與A公司及B公司於法律上屬不同法人格,故除有濫用公司法人格之不正行為者外,依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甲就A公司所負債務不負清償責任,A公司之債務人亦不得聲請假扣押非屬債務人之B公司之財產。縱甲對A公司之債務負清償責任,因甲之債權人充其量僅能執行甲之責任財產,如甲對B公司之股權債權,故不致牽連B公司或B公司其他股東。
末按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本件甲僅為B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而非董事,故不適用競業禁止之規定,併此敘明。


博全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州主持律師 英國倫敦大學法學碩士
本所執業範圍包含國內外各式商業法律規劃架構、公司法務、亦曾服務於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一般工程及公共工程、土地案件均有涉略、另亦有堅實團隊處理民刑事、行政等訴訟非訟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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