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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交接完成的界定不同遭離職刁難

交接完成的界定不同遭離職刁難


廖OO 發問於 2024-02-10 | 臺北 | 其他

Q: 爭議標的:移交清冊中所含的工作流程文件(下稱A)。
一、請教交接「完成」之時點為何?
2/7公司索要A可編輯之word原檔,然而我在2/2詢問公司人事經理離職程序及所需文件時,其未提前告知有特定的檔案格式,故本人於交接日2/6僅提供A未上鎖可編輯的pdf檔給公司及交接同仁取用。

個人移交清冊與交接時點為2/6。
當日該份清冊包含係爭A文件‘紙本’,離職人、接收人、監交人(我的直屬主管)三方皆已手寫日期、簽名加蓋章完畢,並有將該紙本的整份掃描檔發email通告給各經理及相關單位,告知已交接完成、本單位負責人需更改;移交清冊內所列之A的‘pdf’電子檔亦已存於電腦告知交接人可取用
但該清冊正本還有位終審人未簽章。

1.請問這樣2/6我就算交接完成,還是終審人簽章完才算?

二、2/6移交清冊三方皆簽章完成,僅終審人2/7以:需交付A的「可編輯檔」才准予簽章我移交清冊之終審,讓我重新登打一份word(電話內是說公司索要A的word原檔,而嗣後email裡所寫的是要我提供「可編輯檔」)

2-1 因A的pdf檔已於2/6提供給交接人取用,故我不願再提供其word原檔,這樣我是否屬會觸法的交接不完全?
2-2終審人不簽章我移交清冊的正本,請問是否屬於會觸法的交接不完全?
2-3終審人行為是否存在離職刁難的可能?若有,我該怎麼自保或求助

三、向終審人的上級-人事經理表明已提供A的pdf檔且可供某軟體直接編輯或轉檔後使用,卻仍被要求就算是該pdf直接轉檔word也可以,請我提供。
嗣後收到email 內容亦是讓我提供A的word檔,並於最後一句標明請配合讓交接更順利,因其人事經理的身分卻也說出這樣的話,加劇我對交接完成時點的徬徨與害怕,唯恐因此事致使未來公司照會時,會發生有損個人名譽、職涯發展受阻的情況。

3能否有令他們不損害本人名譽的方式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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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勞工依照規定提出離職預告負有離職交接的義務,公司有多會訂有關於交接的工作規則,主要目的是給公司緩衝間找到第三人可以接手工作,並將相關資料交回,以確認責任歸屬以及保密義務的範圍。

二、您多次提到2/6,該日應該是公司協議完成交接程序的時間點,法律雖然沒有特別規定交接程序應該如何進行,以及進行何等程度方謂完備,但依照一般工作常規交接即應算完成,若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即屬權利濫用;況且公司的工作規則每個公司員工在適用時會是同一個標準,不應該出現三個人意見不一致的情形,故不用過度配合。另外,2/6如果屬於約定好的交接時間,即表示已經依照約定給付交接義務完畢,屬於公司受領遲延之情況,縱使離職後仍然必須負擔交接義務,但在延後受領情況如果有任何損害,您就不需要負責。

三、因為您已經按照主管提供相關資料,只是檔案形式又因窗口不同而有不同要求,建議將往來的訊息保存,在未來若真的遭到不實流言攻擊時,可以當作證據並且向消息散布者提起訴訟賠償。現階段可以寄發文件告知前公司已於交接期間完成交接,以及遭到的無理要求。

若有其他問題,可連繫再詢問。

青磊法律事務所 黨苴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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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法律上並未直接規定到如何程度始算交接完成,法院實務上亦較會個案判定。
惟過往有法院判決認為交接義務包含:「業務上經手之文件資料、財產物件、應交付承接業務之人。」,或是「將先前工作所獲之成果完整移交予接任人。」就此等定義而言,若該原檔是您業務上經手之文件資料,確實由您所保管,您拒絕提出,即有可能被認為交接未完成。
過往判決亦有認為,縱始交接清單縱經雇主各部門負責人簽章,如後發現有未經移交之業務而,仍應認員工有補辦交接手續之義務。(但不同法院有不同見解)

另外公司不能因交接問題扣薪水或資遣費,但也很難控制公司與其他公司照會時之言論。如確實有所述不實,損害名譽的部分,得以訴訟方式要求對方賠償或更正。

以上供您參酌,因律師僅能依文字問題提供一般性法律意見,如需要進一步法律上諮詢或委任之協助,您可以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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