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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經銷商購買新印表機的瑕疵退貨


QOOOOOOO 發問於 2024-02-05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我公司跟原廠官網訂購印表機,原廠告知需要跟經銷商購買,並推薦了一家。
經銷商來安裝當日,試印時就覺得品質跟預期有很大落差,立刻發現光鼓零件有問題要聯絡原廠更換。
我以為換完光鼓,影印畫面就會沒問題,沒想到原廠來更換完光鼓後品質還是一樣,無法接受希望可以退貨,
但中間經銷商跟原廠互相推託,經銷商推給原廠,要我自行聯絡原廠,若原廠可退貨他們會配合。
原廠派人來修還是一樣,認定是機器本身效果就是會這樣,不是機器問題,他們只負責維修,銷售退換要找經銷商。
就這樣來回耗了兩個星期,最後經銷商說是我自己選擇此台印表機,(但也沒有給我看實際印刷效果),最多只能要求原廠換一台全新的機器,無法退貨。

請問這樣的狀況
1.到底是否能退貨呢?
2.是否一開始光鼓有問題,經銷商就應該直接讓我退貨?不應該維修。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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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民法第356條第1項、第359條規定,若買受人於受領商品後,發現商品有問題或是瑕疵,且即時反應時,買受人原則上得請求減少價金或是解除買賣契約。然而:

1.解約以及減價的請求權,應該是從您發現問題後6個月內要提出。而且您必須要在收到物品後儘速檢查發現該問題。但如果是對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時,您無須受到6個月內提出的限制。

2.此外,如果依照個案情形,同意解約會顯失公平時,此時僅能請求減少價金。

此外,如果在訂約時只有約定種類,但是沒有具體到某個特定物時(例如:只有約定規格,但是沒有具體到一定要某某流水編號的某某商品),按民法第364條規定,除了解約或是減少價金外,您可以請求賣方交付另一個同規格、無瑕疵的商品。

您公司今天的問題,在於「商品印出來的品質,和原先所設想的有落差」,到底算不算是商品的瑕疵。如果當初在購買的過程中,有很明確要求,印出來的成品一定要有某種品質,但是實際上沒有符合約定的要求,按照前開條文,原則上您是可以依個案狀況,選擇減少價金、更換新品,或是直接解除契約不購買。

至於您所說的「先同意對方更換光鼓」的過程,是否會被解釋成「放棄法律上的請求權」或是「行使您公司在法律上的某個請求權」,可能會需要依照具體細節再做判斷。此外,也請注意法條所規定的6個月主張期限。

以上是針對您的問題,所為之簡要回覆。

相關法條
民法第356條第1項:「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64條第1項:「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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