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而《財團法人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因此,財團法人是以從事公益為目的而成立,並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因此財團法人原則上不適用《商業會計法》,合先敘明。
關於財團法人之會計事宜,主要是根據《商業會計法》第24條以及其授權制定之《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等規定來處理。如有作假帳等問題,則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董事或監察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職務,並通知法院為登記:一、記載不實或毀棄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或報表。」有相關之罰則。
另外,若有偽造私文書等嫌疑,則可向檢警單位進行告發或提起告訴,由檢警單位依法進行訴追。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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