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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


黃OO 發問於 2024-02-02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本身為有限公司,以電商零售為主,今天收到律師函,某公司對我公司提出侵權告訴,要求我5日內聯繫律所談和解,想請問:
1. 此公司非品牌代理商,註冊了某韓國品牌的產品花様圖為商標,現以此圖提告所有印有此圖的商品侵權,是否有其合理性?
2. 此公司商標註冊為去年,此花樣在世面上已經流通許久,是否可以提出商標爭議?

商標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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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商標法
第 30 條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
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三、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
第 57 條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
以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評定,其據以評定商標之註冊已滿三年者,應檢附於申請評定前三年有使用於據以主張商品或服務之證據,或其未使用有正當事由之事證。
依前項規定提出之使用證據,應足以證明商標之真實使用,並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第 58 條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五款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自註冊公告日後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一款規定之情形,係屬惡意者,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2.智財局商標FAQ
2.5.8、商標法第57條第2項據以評定商標需檢附之使用證據,在國外使用是否亦可接受?
商標法新增據以評定商標註冊滿3年者,應檢附使用證據的規定,是適用於主張他人商標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情形,亦即,指與在我國先註冊的商標有構成混淆誤認之虞者而言,故該據爭註冊商標證明有使用,即應以商標權人或其被授權人,在我國領域內是否真實使用商標以為斷。
商標法
2.4.8、外國人的商標未於我國註冊,若有他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標於國內先行註冊,該外國人應如何主張?
商標法是採先申請先註冊為保護原則,外國人的商標若未在我國依法註冊,即無法取得保護。惟商標在國內遭搶註而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時,可以依異議或評定程序撤銷其註冊:
A.遭搶註商標係著名商標或標章若該外國人商標,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系爭商標以相同或近似於該著名商標或標章申請註冊,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其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可依違反商標法第30第1項第11款規定提出異議或申請評定。又系爭商標註冊時係屬惡意者,亦即,明知為他人著名商標而有惡意攀附其商譽並影響市場正常交易秩序者,縱該商標註冊公告已超過5年,該外國商標所有人仍得對之申請評定(商58Ⅱ)。
B.商標權人係因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而意圖仿襲若該外國先使用商標的所有人,證明系爭商標申請人係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該先使用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縱該外國人商標未達著名,可依違反商標法第30第1項第12款規定申請評定。惟該商標註冊公告已超過5年者,則不得申請評定(商58Ⅰ)。

3.綜上若該商標係著名商標或標章若該外國人商標,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您可以申請評定,但若不是或未在國內註冊,機會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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