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2、「普通傷病假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以上期間,係以工作天計算,如於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天數已達30日者,之後仍須請假1次連續超過30日以上期間,如遇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8月17日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可參)依此,普通傷病假已超過30日,而仍請假連續超過30日以上,依上開行政院勞委會函釋,遇例、休假日均應計入請假期間內,故需先視員工請假是否要將例、休假日列入請假期間以計算請假天數。
3、 又按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及第7條規定之每年病假及事假日數之「每年」起迄,勞雇雙方雖非不得為特別約定,但按年度之計算,以日曆年為常態,此亦為民法第123條第1項所明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勞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可參),依此,若員工與公司無特別約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4項普通傷病假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之規定,應以日曆年計算,也就是每年1月1日重新計算,故2024再請病假,就未超過30日部分仍要依規定折半發給工資。
以上,謹供參考,實際情況仍需視具體個案而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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