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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合併,不願留任就領不到遺資費嗎?

公司合併,不願留任就領不到遺資費嗎?


丁OO 發問於 2006-01-21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近期公司面臨被合併的事實(而且是屬於消滅公司),不知道在什麼情況之下公司要給員工填寫留任同意書?如果選擇留任,公司又必須要給員工什麼承諾呢?如果選擇不留任,公司必須給予資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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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律上合併應該概括承受
一切債權債務包括對員工的資遣費退休金薪資等等
所以你可以針對新的公司請求資遣費
但是資遣費是在公司解雇你的狀況下請求
如果是你自動請辭是不可以請求的
林春華律師

A:  答:
(1) 被消滅公司之員工可否留任,需視新舊僱主(即新舊公司)是否商定繼續留用員工,如果約定繼續留用,才有留任之可能;此外,在新舊僱主商定留用員工後,員工尚可自行選擇是否繼續留用。
(2)如果新舊公司約定繼續留任員工,依照勞基法第二十條及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工作年資應繼續予以承認;如果係員工選擇不願留任,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同意留用之勞工,因個人因素不願留任時,不得請求僱主給予資遣費」,亦即若係因工作環境、企業文化、管理模式…等因素,而不願意留任,可以請求資遣費,若因自己的因素不願留任,則不可請求資遣費。
(3)如果公司選擇不留任,依據勞基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需給予員工資遺費。

參考法條:
勞基法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
同意留用。
前項同意留用之勞工,因個人因素不願留任時,不得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
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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