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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育嬰留停,獎金

育嬰留停,獎金


EOO 發問於 2024-01-31 | 臺南 | 製造業

Q: 激勵獎金發放標準評比部分為個人績效。發放時,員工育嬰留停,視為留停,故不發放。請問依現行法規,是否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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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原則上雇主給付給勞工的錢大致可以區分成「工資」與「恩惠性給與」兩大類,前者是勞工工作的勞務對價,依照勞基法規定不能任意減少或不給付;後者則非勞務對價,是雇主在工資以外的額外給付,雇主有權依照雙方的勞動契約約定去判斷是否要給付、給付多寡等等。

是故,您所詢問的激勵獎金問題,依照您的敘述性質上恐非前述「工資」而較為接近於「恩惠性給與」,此時雇主有較大空間可以依照勞雇雙方間的約定(或工作規則等等)去決定是否給付。惟倘若有其他佐證可以證明係「工資」性質,亦不排除您有可以向雇主主張之空間,應視具體個案而定。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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