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詢問關於承攬合約中提早結束合約並給付違約金的事項
甲起初使用合約和乙簽訂承攬契約 合約內容薪資部分為業績的百分之二十
但甲方擁有大部分掌管店裏的權利等
並且提早結束合約需付5萬保證金(即為違約金)
想詢問這個保證金是否有可以不用賠付甲方的問題
A:
1..民法按契約自主原則,基本上不會干涉契約內容,除非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2,法官主要是看合約內容,另會看是否為定型化契約
3.民法第250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4..但民法第 252 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4.違約金有可能被法院認定過高,需訴訟時才能確定。
5.法律沒規定上限,是法官審判時的心證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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