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教身為有限公司股東並位具管理職,可以在相同產業另立公司並為負責人嗎?是否受競業條款的規範限制?感謝任何回覆,謝謝????????!
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根據《公司法》第32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因此,原則上如果已是公司之經理人,則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如有違反,則依同法第34條之規定:「經理人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前條之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對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而所謂經理人乃指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是凡由公司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即為公司之經理人,不論其職稱為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95號民事判決參照)。
綜上,根據您提問中指出,該名股東位具管理職,依據前揭最高法院見解,應屬公司法所稱之「經理人」,此時依據公司法第32條規定,除非該名股東取得有限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否則即不得自營同類之業務。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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