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股東兼管理職另開公司成為負責人

股東兼管理職另開公司成為負責人


盧OO 發問於 2024-01-28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請教身為有限公司股東並位具管理職,可以在相同產業另立公司並為負責人嗎?是否受競業條款的規範限制?感謝任何回覆,謝謝????????!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權利義務

瀏覽人數:276

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根據《公司法》第32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因此,原則上如果已是公司之經理人,則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如有違反,則依同法第34條之規定:「經理人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前條之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對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而所謂經理人乃指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是凡由公司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即為公司之經理人,不論其職稱為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95號民事判決參照)。

綜上,根據您提問中指出,該名股東位具管理職,依據前揭最高法院見解,應屬公司法所稱之「經理人」,此時依據公司法第32條規定,除非該名股東取得有限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否則即不得自營同類之業務。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提醒您,本律師在此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律師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如需更近一步委託,請來電預約 張一合律師,預約專線:02-2425-2400


張一合 律師
樂業法律事務所
商務法律|民事糾紛|刑事案件|細心專業
台北所  10491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08號7樓之3(捷運松江南京一號出口)
基隆所  20145 基隆市信義區信一路16號
電話:02-2425-2400 (歡迎來電預約)
傳真:02-2425-2411 
臉書粉專搜尋:張一合律師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