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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履約


林 發問於 2024-01-26 | 彰化 | 農、林、漁、牧業

Q: 私法人依照行政契約辦理政府專案貸款時,提供自有資金貸與符合政策資格之對象,
當與符合政策資格支隊向其消費契約成立後,私法人如果執意要違反消費借貸契約,
再經申請貸款人提醒主辦人員,應遵循的內容不符合法規。主辦人仍執意損害申請人之信用,阻止生產計劃之進行。
該私法人之主辦人員又說其債務不履行乃是依法辦理。
第一次不履約,希望申請人多負擔一些行為。
第二次不履約,增加申請人負擔,才會再為給付。
第三次不履約,說明是依法辦理,所以不為對待給付。
並以與申請人無關之保證人契約內容,辯稱這契約內容申請人須一併負擔。
經詢問公法人,保證人機構,無法規給其依循,保證人契約與申請人無關。
主辦人員為了欲債務不履行且免除其罰則,提供不實資訊,將私人契約內容,形容裁決權是政策要求,申請人的平等地位不再。
主辦人員稱債務不履行是為了私法人好。

如有證據可以向主辦人員提告刑法詐欺履約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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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規定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原則上不給付金錢只會成立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並無法認定有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嫌。但相反地,如果行為人在借款或交易的「當下」,確實有施用詐術的行為,隱瞞或提供不實訊息(締約詐欺);或自始就沒有打算給付對價(履約詐欺)的情形,就有可能會成立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詳細分析歡迎聯繫討論。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諮詢電話 04-3602-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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