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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貸方債務不履行追求損失範圍


林 發問於 2024-01-26 | 彰化 | 農、林、漁、牧業

Q: 關於貸方債務不履行的求償問題
1.貸方知道我長久以來知情我研發推廣新產品。
2.我向貸方約定借款要搭建廠房創造營收,也將工程承攬契約書附件給貸方審閱,要求貸與我方資金可以協助支應承攬廠商的費用。
3.我向貸方提供經營計劃書,明寫資金將用於工程費用,亦有有還款來源為,產品銷售的單價與要銷售的數量(年度營收)
4.於貸款期間,貸方以自己有放款的進度為理由,未經過我同意決定二期款不給付,我無資金用於支付營建廠商,形成我對廠商違約。

請問:
1.我與營建廠商違約之損失是否可向貸方追討?
2.經營計畫書中有書寫還款來源是年度營收,這一份文件有貸方蓋章,而我與貸方約定分2年寬緩期,餘下5年償還本金,整個經營計畫是否可向貸方追討預計5年的年度營收損失。
3.因為我與貸方約定營收為還款來源,現若貸方違約造成廠房無法生產所以無法產生還款來源,是否我可以拒絕償還第一期借來的資金。

民事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債權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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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根據《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關於金錢之借貸,在法律上即稱之為「消費借貸」。而最高法院實務以及通說見解均認為,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必須貸方給付金錢後,借貸契約始為成立。如僅給付部分金錢,亦僅就該已給付金錢之部分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其餘部分尚未成立。因此,即使雙方約定貸方要貸與一定之金額予借方,只要貸方尚未給付金錢,此「消費借貸契約」都不能算是有效成立,合先敘明。惟亦有少數見解主張「消費借貸」是「諾成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就成立,不以給付金錢為必要,但法院實務上目前並不採納此見解。

因此,根據您所敘述之事實來看,貸方雖與您約定關於金錢借貸之消費借貸契約,並給付第一期款,但因為實務見解認為消費借貸是「要物契約」,故僅就貸方給付金錢之部分成立契約,其餘尚未給付之借款部分,契約即尚未成立。而契約既然尚未成立,就不生債務不履行之問題,當然就沒有後續因為債務不履行來請求損害賠償的問題。因此您所提問之與營建廠商違約之損失,原則上並無法向貸方來追討。

而「經營計畫書」至多僅是供貸方是否願意貸與金錢給您之參考,縱使貸方有蓋章,亦不能當然認為該經營計畫書有拘束貸方之效果。如同您向銀行申辦貸款,銀行必須要您提供經營計畫書一般。至於經營計畫是否能夠實現,除非雙方有約定貸方必須擔保您的經營能夠實現,否則經營計畫之盈虧等,並非「借貸契約」所應擔保者,貸方不可能因此而負擔您5年的營收損失。

消費借貸成立後,借方即負有依約定返還借款之義務。除非雙方有約定您沒有營收即可毋庸還款,否則還款來源通常僅是例示,並不代表您不能夠以其他方式來還款,在此前提下,您應無法拒絕償還第一期借款。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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