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之前在網路購買"福袋",收到後在七日內提出退貨,但賣家(公司)拒絕理由是福袋售出不可退換! 在官網也有寫
請問網購不是7天內提出申請就可退貨嘛!!??
但又有法規是說「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不得記載商品瑕疵擔保責任之排除或限制規定」。
這樣到底要依哪個法規為主??
另外我有先向消保會提出申訴,對方也不理會,後來我就申請支付命令,目前對方提出異議,等待法院通知調解開庭公文中...
對方是公司應會有律師,但我只能自己北上出庭,屆時調解或訴訟我能提出裁判費、交通費應由對方一併償還嗎? 謝謝
A:
1.屆時調解或訴訟我能提出裁判費、交通費應由對方一併償還嗎?
1.1裁判費可聲明由對造負擔,由法官判定負擔比例
1.2交通費一般法官不會裁判
2.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故若有合理例外情事者可排除,看合約如何規定,並由法官判斷
3.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法規命令位階比上開消保法低,應以消保法為主,並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無超出法律授權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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