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想請問本人就職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特休是週年制,本人到職時間為106年5月15日,預計今年度113年2月底離職,目前依照公司年資特休計算本人落在第6年度15天(120 小時)特休,請問這樣本年度113年2月底離職時的特休,會是以15天計算?還是特休按比例計算?
A: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一、您的特休目前為15日﹕
(一)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二) 依照您來信說明,如您預計於113年2月底離職,離職時年資約為6年多,為五年以上十年未滿的區間,依上開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特休日為15日。
二、特休假的日數為勞動基準法上的強制規定,只要滿足法條所規定年資,即取得相應的特休日數,依照您現在的年資,不管何時離職,都有15日的特休,不會有按月份比例計算的問題。
三、以上回覆,僅係依照您的說明內容所為之初步回覆意見,如需進一步了解,請洽本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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