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LINE群組有開代購的群組,出貨系統是由委外的系統處理並開發票。
主要販賣衣服、開架保養品化妝品、零食,
有一客人下單化妝品(預購-眉筆3支),
前幾天貨品到貨,通知客人付款商品才出貨。
(客之前預購是選擇付款後再出貨)
但商品到貨,客人卻不付款,導致無法出貨,覺得損失。(已向廠商進貨並付款完畢)
現在有通知客人:訂購商品已到貨,依法規,下單表示買賣成立,如不結帳代表惡意棄單,棄單者一律由律師事務所承辦,
避免後續麻煩以及法律上責任,有義務先告知你。
客人仍不付款,可提告請求對方賠償嗎?
A:
您好:
按民法第229條第1、2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同法第231條1項、233條1項,於債務人遲延時,債權人得請求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賠償,並在以支付金錢違標的時,得一併請求以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依照您所描述的內容,如果客人下單內容,在商品種類、單價、數量、購買人等事項上非常明確,那麼您和客人有可能已經成立3支眉筆的買賣契約,而客人有支付貨款金額之義務。若您和客人間有約定「客人何時應付款」,或是沒有約定,但您已經通知客人應於何時付款,按民法第229條規定,客人於約定日期或是受催告日起,即可能生有遲延責任。
因此,在客人已經負有遲延責任的前提下,按民法第231條1項,您或可向該客人,主張因為客人遲延付款,而使您所受到的損害,並依同法第233條1項,請求遲延利息。
以上是針對您的問題,所為之簡要回覆。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