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若公司擅自倒閉,負責人已跑路,未自行依法辦理歇業登記。「商工登記的公司狀況」是否會更新為歇業,以及多久會變更?想了解更新的流程與機制。謝謝!
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根據《商業登記法》第18條規定:「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同法第32 條規定:「除前條規定外,其他有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根據上述規定,原則上「商業登記」採取負責任自行申請登記之方式,若未申請,則會處商業負責人罰鍰。
但《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復規定:「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一、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二、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三、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通知仍未辦理。四、登記後經有關機關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五、商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商業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商業名稱變更登記,並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此為例外由主管機關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而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之情形。
依據您所述之情形,因為商業負責人已跑路,故理論上不太可能自行申請歇業登記。此時可由利害關係人依據《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申請廢止該公司之商業登記。否則就是由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才會進行廢止。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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