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公司與另一家公司有一個案件涉及刑事及民事求償,刑事已經偵查中,
但因時間有限所以等不到刑事起訴後附帶民事,所以我要另行起訴民事。
請問:我起訴民事的時候只有求償法人,但是我民事求償跟刑事是有關係的,
如果刑事起訴了且因為負責人違法也有責任的話,我的民事訴訟是否可以要求負責人也要負連帶責任賠償?
如果可以,應該於何時以哪一法條向承審法院遞狀聲請?
如果民事已經一審宣判或二審上訴甚至是定讞後刑事才判決確定的話,民事訴訟是否可以要求負責人也要負連帶責任賠償?
謝謝
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根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由於具體事實並不明確,但單就您所提問之內容來看,應可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對方公司之負責人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第1項)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第2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如果是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為追加負責人連帶賠償時,如民事一審仍在審理中,原則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法院應准許追加訴訟。但如一審已判決,則因為涉及對造之審級利益,原則上應不允追加被告。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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