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本人打算在領完年終馬上提離職,如遇到過年這樣可以提嗎?
因工作超過3年提前一個月提離職,中間遇到過年薪水還有算嗎?
(打算2/10提然後3/10到職新公司)
A:
您好:
如您與雇主間係不定期勞動契約關係,依法您得隨時提出離職,惟應遵守勞基法第16條第1項之預告離職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如您於此處已繼續工作超過三年,須於擬離職之日之三十日前預告之。
至於中間遇到過年,因預告離職期間仍屬在職身份,原則上勞雇雙方均仍須遵守勞動契約約定,包括勞工應依約出勤、雇主應依約給付薪資等,相關假日等亦應循勞雇雙方勞動契約約定辦理,因此初步認為過年期間薪水仍應計算給付。
以上簡單說明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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