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FB社團有代購發文代購明星手燈,本人在留言區有喊收,賣家過了一天才回覆,貼了表單跟匯款帳號給我,但因為貼文跟訊息都有說星期一統一下單,我是星期五說要的,賣家星期六凌晨回覆私訊,請問我可以跟他說我不要了嗎?
賣家可以逼迫我下單嗎?
A:
1.法官會就兩造主張與舉證,判斷誰邀約何人有應諾,及其條件
民法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 154 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第 155 條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第 156 條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第 157 條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第 158 條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第 159 條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
第 160 條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2.賣家可以逼迫我下單嗎?->
無法強制您下單,但若因而產生損失,可請求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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