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請問 因為之前找代辦公司跑貸款 可是後面對保沒過 加上一些原因有些東西無法配合他們
所以他們說如果要解約要賠償百分之20違約金 因為當初他們給我檔案簽名都是在手機上 那該怎麼辦呢 因為需要的金額是15萬 他們在合約上寫違約金是20萬元的百分之20 因為一些原因而不需要貸了 就要付違約金給他們 如不付違約金給他們就說要送法院裁定 那該怎麼辦呢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及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如果嗣後雙方對於契約所記載的文字有爭議,建議您可以向法院或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處理。亦可檢附相關事證委由律師研究,如有可支持您主張的依據,由律師協助您為訴訟,以爭取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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