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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預告期


呂OO 發問於 2024-01-18 | 臺北 | 製造業

Q: 企業規模:約20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年終發放日為年前最後一天上班日(2月8號)

敝人106年7月1號入職,想在113年2月8號,過年前最後一天領完年終且當天提離職申請,以免影響年終。

已經找到新工作,且希望3月份可以到新公司就職

原公司離職預告期需30天,特休還有13天。
想在預告期內用完,並且有信心把工作銜接與交接做完。

請問:
1. 春節假日有算在預告期內嗎?
2. 最後進公司日是哪一天?
3. 如果2月8號無法順利提離職,過年放假期間以Line訊息的方式告知申請離職可以嗎?

煩請貴律師替敝人規劃
想完整領到年終且3月準時去新公司就職,離職申請時間是何時最為恰當。

謝謝律師!!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瀏覽人數:143

A:  1.春節假日有算在預告期內嗎?
民法第 120 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故離職預告期間包括假日,特休等
2.如果2月8號無法順利提離職,過年放假期間以Line訊息的方式告知申請離職可以嗎?
2.1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以上並未規定通知的要式或要件
2.2民法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Line應屬非對話意思表示故,於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3.可參考54 年台上字第 952 號要旨:
而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
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所謂達到,係僅使相對人已
居可了解之地位即為已足,並非須使相對人取得占有,故通知已送達於相
對人之居住所或營業所者,即為達到,不必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亦不問相對人之閱讀與否,該通知即可發生為意思表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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